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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鄂01民初1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与泉州鹭牌厨卫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摩恩卫浴经营部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泉州鹭牌厨卫有限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摩恩卫浴经营部

案由

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08年)》: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鄂01民初117号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莲前西路29号明发商业广场一层B区179单元。法定代表人:王振国,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子儒,男,汉族,1973年5月15日出生,住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梁堃杰,福建达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泉州鹭牌厨卫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南安市美林溪一村大厝99号。法定代表人:黄哲良,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伟安,福建协力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摩恩卫浴经营部,经营场所湖北省武汉市硚口区汉西一路95号华中建筑装饰材料市场南16栋3-4号。经营者郭中胜,男,汉族,1978年11月27日出生,户籍地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蔡店乡田铺湾**号,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8********。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瀑布公司)、王子儒为与被告泉州鹭牌厨卫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鹭牌公司)、武汉市硚口区摩恩卫浴经营部(以下简称摩恩卫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于2017年2月4日向本院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金瀑布公司、王子儒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燕、被告鹭牌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晓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摩恩卫浴经本院合法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生产、销售、许诺销售侵犯原告ZL20142086××××.0号“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权行为;2、判令两被告立即销毁用于生产ZL20142086××××.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生产模具;销毁尚未销售的侵权产品;销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材料;3、判令两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人民币6万元;4、由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王子儒于2014年12月31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名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已于2015年6月17日被授予专利权,专利号为ZL20142086××××.0,目前该专利合法有效。王子儒在获得专利权之后与原告金瀑布公司签订了专利独占实施许可合同。经调查,原告发现被告鹭牌公司生产、销售、许诺销售的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产品的结构相似,遂在被告摩恩卫浴经营的店铺公证购买了被告鹭牌公司生产的涉案产品,原告经具体比对发现,公证产品中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产品的结构与涉案专利一致,落入涉案专利的保护范围,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专利权。被告鹭牌公司辩称:本案诉争专利不具备创造性,在2014年12月前已经在行业内被广泛使用,且案外人洪顺森于2017年4月14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申请宣告无效,本案应中止审理,被告鹭牌公司主观上没有侵权故意或过错,应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被告摩恩卫浴未向本院提交书面答辩状及证据材料。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金瀑布公司、王子儒提交的全部证据经本院审核原件,来源和形式均合法,与本案待证事实相关,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予以确认。对被告鹭牌公司提交证据中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书及附页、洪顺森身份证、专利无效宣告程序授权委托书、邮政EMS快递回单、工商银行汇款凭证、专利证书,因均无原件,真实性无法核实,本院对其证据效力依法不予确认。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4年12月31日,原告王子儒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了一种名称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的实用新型专利,并于2015年6月17日获得授权公告,专利号为ZL20142086××××.0,该专利仍处于有效期内。2015年6月28日,原告王子儒将涉案专利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原告金瀑布公司使用,目前仍在许可期限内。原告金瀑布公司、王子儒明确本案主张该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1,其特征为: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连接于水阀阀轴上,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套设于水阀阀轴上且可与水阀阀轴同步转动的手柄安装座,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及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2015年7月9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包括权利要求1在内的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权条件的缺陷。2016年4月11日,国家知识产权局第286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为该专利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决定维持涉案201420868134.0号专利权有效。受原告王子儒委托,2016年8月10日,厦门领逸商务咨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李建财在福建省厦门市公证处的公证员黄某与公证辅助人员林树地的现场监督下,在湖北省武汉市汉阳区华中建材市场标示为“欧姿卫浴”的商铺,购买了角阀2个,该商铺现场开具客户联一张,李建财从该商铺取得名片1张,并对该场所门面外进行拍照,该公证处的(2016)厦证经字第1737号公证书对上述证据保全过程予以详细记载。原告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当庭提交由公证处密封保存的被控侵权产品实物为2盒一样的角阀,上述产品的外包装盒、内包装袋、产品顶部、合格证上均标有“LUPAI鹭牌”标识,合格证上有“南安市鹭牌厨卫有限公司”字样,外包装盒有“鹭牌卫浴打造最具性价比洁具”字样,在“LUPAI鹭牌”标识的下部有“南安市和兴水暖阀门厂生产基地:南安市美林溪一工业区电话:0595-2655****传真:0595-86285191”字样;在合格证上有“南安市鹭牌厨卫有限公司地址:中国水暖城溪一工业区电话:400-8529-8680595-26559666”。庭审中,原告金瀑布公司、王子儒认为上述被控侵权产品的结构特征为:1、一种水阀调节手柄,连接于水阀阀轴上;2、有一套设于水阀阀轴上且可与水阀阀轴同步转动的手柄安装座;3、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中下部的手柄下盖;4、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上述特征与两原告主张权利的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特征相同,被告鹭牌公司对原告的比对意见不持异议。另查明,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内包装袋、合格证及产品顶部的“LUPAI鹭牌”标识与被告鹭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黄哲良注册的“鹭牌LUPAI”商标相近似;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标注的“南安市和兴水暖阀门厂”及合格证上标注的“南安市鹭牌厨卫有限公司”,在国家工商登记查询系统中没有上述两个主体的登记信息;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盒上“电话:0595-2655****传真:0595-86285191”及在合格证上“地址:中国水暖城溪一工业区电话:400-8529-8680595-26559666”是被告鹭牌公司的生产地址和联系电话、传真号码。被告鹭牌公司认可被告摩恩卫浴是其经销商。还查明,本院审理的(2017)鄂01民初115号原告金瀑布公司、王子儒诉被告鹭牌公司、圣妮卫浴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一案中的被控侵权产品与本案被控侵权产品完全相同。该案中,对该被控侵权产品,本院已判决被告鹭牌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两原告经济损失。本案争议焦点为:一、本案是否应中止审理;二、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被告鹭牌公司生产;三、如果二被告的行为构成侵权,应如何承担法律责任。本院认为:本案中,原告王子儒将涉案专利以独占实施许可的方式,许可给原告金瀑布公司使用,原告金瀑布公司是涉案专利的利害关系人,故原告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具有诉讼主体资格,是本案适格的原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二款“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而本案被告鹭牌公司不是在答辩期内提出,根据原告提供的涉案专利的《实用新型专利权评价报告》,结论为包括权利要求1在内的全部权利要求未发现不符合授予专利条件的缺陷,且国家知识产权局2016年4月11日的第28618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书,认为涉案专利权利要求具备创造性,并决定维持涉案专利权有效,故涉案专利状态稳定,本案不应中止诉讼。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和合格证上虽未标注被告鹭牌公司的公司名称,但其标注的“南安市和兴水暖阀门厂”及“南安市鹭牌厨卫有限公司”是两个没有在工商部门登记的名称,被告鹭牌公司不能证明上述两个主体合法存在,而该两个名称项下对应的地址、电话、传真号码均与被告鹭牌公司的信息一致,且被控侵权产品外包装、内包装袋、合格证及产品上均有与被告鹭牌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哲良注册的商标相近的“LUPAI鹭牌”标识,在被告鹭牌公司不能对此作出合理解释,并举证予以推翻的情形下,本院足以认定被控侵权产品是被告鹭牌公司生产,故对被告鹭牌公司抗辩被控侵权产品不是其公司生产,本院不予支持。根据(2016)厦证经字第1737号公证书的记载,该证据保全过程是在公证员与公证辅助人员的共同监督下进行的,并未违反公证程序及相关公证法律规定,在无相反证据予以推翻的情况下,本院对该公证书的真实性及证明效力予以确认,该公证书足以证明被告摩恩卫浴销售了涉案被控侵权产品。对被告鹭牌公司抗辩该公证书公证程序不合法,本院不予支持。关于被控侵权产品是否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的问题。本案中,经当庭比对,被控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有:1、一种水阀调节手柄,连接于水阀阀轴上;2、有一套设于水阀阀轴上且可与水阀阀轴同步转动的手柄安装座;3、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中下部的手柄下盖;4、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上述特征均落入涉案专利权利要求1:一种高灵敏度水阀调节手柄,连接于水阀阀轴上,其特征在于:包括有一套设于水阀阀轴上且可与水阀阀轴同步转动的手柄安装座,一卡设于手柄安装座底部的手柄下盖及设置于手柄安装座与手柄下盖之间的配重块的保护范围,构成侵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被授予后,除专利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本案中,被告鹭牌公司未经原告许可,擅自生产、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产品,应承担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的民事责任。鉴于本院在(2017)鄂01民初115号案中已就相同的被控侵权产品判决被告鹭牌公司停止侵权和赔偿经济损失,原告对涉案专利的合法权益已得到保护,本案不再重复处理,故对原告在本案主张被告鹭牌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和赔偿经济损失的请求,本院不再支持。由于被控侵权产品侵害的是涉案专利权,且被控侵权产品为通用水暖配件,属于普通产品,被告摩恩卫浴作为普通销售者,对其销售的产品是否构成侵权仅具有一般的注意义务,在原告作为专利权人并未告知其销售的产品可能涉及侵权,原告未举证证明被告摩恩卫浴明知其销售的产品为侵权产品、被控侵权产品具有生产厂家、合格证等信息的情形下,本院难以认定被告摩恩卫浴知道其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为专利侵权产品。故被告摩恩卫浴作为被控侵权产品的销售者在本案中应当仅承担停止销售侵权产品行为的责任。因原告金瀑布公司、王子儒并无证据证明被告鹭牌公司、摩恩卫浴有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有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宣传资料及生产模具,本院对原告要求被告鹭牌公司、摩恩卫浴停止许诺销售侵犯原告专利权的行为、销毁未销售的侵权产品、与侵权产品相关的一切宣传资料及销毁用于生产侵犯原告专利权的生产模具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武汉市硚口区摩恩卫浴经营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立即停止销售侵害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享有的ZL201420868134.0号实用新型专利权产品的行为;二、驳回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300元,由被告泉州鹭牌厨卫有限公司负担。此款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已经预缴,由被告泉州鹭牌厨卫有限公司随前述款项一并支付给原告厦门金瀑布卫浴有限公司、王子儒。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上诉状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按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款汇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武汉市东湖支行,户名:湖北省财政厅非税收入财政专户,账号05×××69-1。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熊艳红审 判 员  赵千喜人民陪审员  宋银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童小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