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晋1127民初70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杨旭利与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岚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旭利,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1127民初707号原告杨旭利,农民。被告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法定代表人:杨侯奴,职务:村委主任。原告杨旭利诉被告岚县梁家庄乡草城村村民委员会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原告杨旭利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杨旭利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200元,减半收取1100元(已收取),由原告杨旭利负担。审 判 长 梁建林人民陪审员 于元庆人民陪审员 程经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尹 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