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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3326刑初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扎西盗伐林木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道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道孚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扎西

案由

盗伐林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甘孜藏族自治州道孚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川3326刑初7号公诉机关道孚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扎西,男,1976年11月2日出生,藏族,小学文化。因涉嫌盗伐林木罪,经道孚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道孚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盗伐林木罪,经道孚县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16年12月5日由道孚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的住址为道孚县麻孜乡各卡村。道孚县人民检察院以道检刑诉[2017]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扎西犯盗伐林木罪,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罗红梅、喻再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扎西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道孚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9、10月份左右,被告人扎西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在道孚县孔色乡阿森柯国有林区盗伐20株活立木,后断桐做成25件原木。2015年11月19日扎西在运木头时,被例行巡查的道孚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挡获。经检尺,25件原木活立木蓄积为25.612立方米。被告人扎西对公诉机关指控自己犯盗伐林木罪无异议,请求法庭从轻处罚。经审理查明,2012年9、10月份左右,被告人扎西因自家修建房屋需要木材,在没有任何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携带斧头和油锯到道孚县孔色乡阿森柯国有林场01工区191作业区3林班30小班处擅自砍伐冷杉20株,断桐后做成25件原木。经检尺,25件原木活立木蓄积为25.612立方米。2015年11月19日扎西在运木头时,被例行巡查的道孚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挡获。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扎西及其家属补植补栽苗木2.87公顷,并经道孚县环林局验收合格率86.2%。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斧头一把、油锯一台、辨认笔录、指认笔录、证人村某的证言、道孚县森林公安局现场检查、勘验工作记录、派遣书、职业资格证书、木材检尺单及木材检尺结论报告、道孚县森林公安局木材检尺结论告知笔录、地界图、道孚环境保护和林业局的证明、道孚县麻孜乡及麻孜乡各卡村村委会关于请求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请求、道孚县环林局人工造林检查验收小班外业调查样地表、道孚县环林局补植补栽验收报告、调查评估意见书、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扎西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没有任何采伐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砍伐国有林地林木数量较大的行为构成盗伐林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以支持。被告人扎西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当庭认罪确有悔罪表现,案发后其和家属自愿补植补栽苗木,其行为符合我国环境资源保护法倡导的相关精神,可酌情从轻考虑。综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审前司法行政机关调查评估的意见,扎西具备社区矫正的条件,对其可适用缓刑。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扎西犯盗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应接受社区矫正。考验期即自2017年5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纳)。二、盗伐的冷杉原木25件和作案工具斧头一把、油锯一台予以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甘孜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刘 晓 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翁青卓玛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盗伐林木罪】盗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量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五十二条【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明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00)36号《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二至五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至二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二十至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至二千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至二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至一万株为起点。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川高法(2004)329号《关于我省盗伐、滥伐林木罪数量执行标准的通知》一、盗伐林木“数量较大”,以三立方米或者幼树一百五十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巨大”,以三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五百株为起点;盗伐林木“数量特别巨大”,以一百五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七千株为起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