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辽1421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1

案件名称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与王丹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绥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绥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王丹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

全文

绥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辽1421民初3197号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邢台市新河县新兴街东侧。法定代表人:耿君彩,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韩立军。被告:王丹。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诉被告王丹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韩立军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王丹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缺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原告垫付款本金47979.54元;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违约金4797.95(本金×10%)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17224.00(本金×10%元,此处按欠款额乘以日千分之一计算至2016年9月6日,并要求被告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至实际付清之日止);4、判令原告承担案件受理费、公告费、邮寄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事实和理由: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的新业务,垫付宝是原告通过垫付宝网站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个人在垫付宝网站注册垫付宝会员后,网站自动为该会员生成一个专属唯一的垫付宝卡号(又称垫付宝卡号),垫付宝卡号是会员在垫付宝网站(含移动客户端)进行交易结算、收款、还款、提现的账户识别码。原告以额度为限为会员消费垫付消费款项。原告从卖方会员处收取2.4%的服务费。被告分别于2015年5月19日、2015年6月18日多次进行消费,该款已返还给原告。2015年8月10日,被告在卖方会员葫芦岛市南票区高丰加油站处消费48000.00元,未返还给原告。为此诉至法院,请支持原告的请求。被告王丹未出庭亦未提交答辩意见。诉讼当事人依法提交了证据,经本院审查,认定如下:原告开展名为“垫付宝”是通过垫付宝网站推出的支持垫付宝会员之间交易的支付工具。2015年5月11日,原告为甲方,被告王丹为乙方,签订了《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约》,垫付卡卡号为80×××38,其中第三条约定乙方应还款项: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甲方要求的授信资料后,甲方将根据乙方的资信状况核定乙方的信用额度和还款期限,并视乙方的消费、还款情况的变化调整信用额度。在会员间进行商品或服务交易时,乙方使用额度进行消费后,甲方替乙方垫付消费款项支付给垫付宝卖方会员,乙方按约定将垫付款定期归还甲方。第四条约定还款及违约责任:“1、乙方应按垫付宝网站上乙方和甲方达成的其垫付宝账户账单日,还款日以及垫付宝网站上约定的时间、方式等核算账单,并按时足额还款,并遵守垫付宝网站发布的垫付宝还款规则。2、乙方未按时足额偿还甲方代乙方垫付的消费款项的,乙方须按其欠款总额10%向甲方交纳当月违约金,且乙方在未还清欠款之前,每逾1日须按欠款额的1%向甲方支付延迟履行违约金。”2015年5月11日被告王丹向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石家庄市分行发布授权书。2015年5月11日,被告王丹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出具了担保函,用王丹所有的辽G×××××号货车进行担保,同时所挂靠的锦州春天运输有限公司也出具了担保函。2015年8月10日,被告在卖方会员葫芦岛市南票区高丰加油站处消费48000.00元,后被告未还款。原告于2016年9月12日诉至本院。本院认为:原、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应为有效。被告王丹按合同约定从垫富宝公司卖方会员处消费48000.00元后,只归还原告20.46元,余款47979.54元未返还。被告除返还本金47979.54元外,还应承担违约责任。原、被告签订的《垫付宝(垫付卡)领用合同》系格式条款,且约定违约金数额过高,应予调整,应按年利率24%支付违约金。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丹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垫富宝投资有限公司返还借款本金47979.54元及违约金,违约金从2016年8月10日开始计算至给付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550.00元,邮寄费80.00元,被告王丹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延顺审 判 员  张岐民人民陪审员  刘婷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 兵援引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第三十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总计超过年利率24%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