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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127执25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罗发春、姜南军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罗发春,姜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7执2530号申请执行人:罗发春,男,1954年9月7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被执行人:姜南军,男,1971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淳安县。罗发春与姜南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0月25日作出(2016)浙0127民初429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罗发春于2016年11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地产等财产进行调查,被执行人姜南军下落不明,查扣其名下车牌号为浙A×××××车一辆,经评估该车辆已无评估价值,无法处置,其名下位于千岛湖镇绿园新村41幢603室(号)的房产由另案处置,分配到案款4784元。被执行人姜南军至今尚欠申请人罗发春案款45216元。本院将其列入征信系统、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发出限制消费令以示惩戒。相应执行程序已全程回告申请人,目前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罗发春如发现被执行人姜南军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田 丰审判员 吕贤显审判员 吴文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志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