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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102执7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18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谢文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滁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谢文静,谢翠明,张国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皖1102执764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滁州琅琊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琅琊西路1号,组织机构代码71171390-4。负责人:万瑞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谢文静,女,1993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居住地不明,被执行人:谢翠明,男,1974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现居住地不明,被执行人:张国年,男,1968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现居住地不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滁州市琅琊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1102民初55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4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谢文静、谢翠明、张国年的银行存款35886.25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凌 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莹莹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