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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622执1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孟某、宋某某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某,宋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河南省西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622执1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孟某,男,1968年1月18日出生,汉族,住周口市川汇区。委托代理人陈武军,河南天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宋某某,男,1980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豫162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宋某某公告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限令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法院生效的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孟某书面撤回执行申请,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华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豫16212民初1050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红梅审判员  刘龙飞审判员  郭耀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