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702执69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刘建与彭忠城民间借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达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建,彭忠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702执690号申请执行人:刘建,男,汉族。生于1965年4月4日,住四川省渠县。被执行人:彭忠城,男,汉族,生于1974年7月11日,住四川省达州市通川区。本院在执行刘建与彭忠城民间借贷一案中,被执行人彭忠城未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查,被执行人彭忠城在中国农业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彭忠城在中国农业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7560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黄立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