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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727执12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张良与闫洪田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略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略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良,闫洪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727执122号申请执行人张良,男,197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闫洪田,男,1978年9月21日出生,汉族。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立案受理申请执行人张良申请执行被执行人闫洪田合同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闫洪田无可供执行财产,且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张良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决定将被执行人闫洪田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张良于2017年5月10日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727执12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胡建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 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