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湘0304民初101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欧阳灿与成伟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欧阳灿,成伟立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04民初1013号原告:欧阳灿,女,汉族。委托诉讼代理人:XX华,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妙,湖南绥之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成伟立,男,汉族。原告欧阳灿与被告成伟立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5日立案后,原告欧阳灿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欧阳灿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欧阳灿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欧阳灿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