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102执230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20
案件名称
黄琳媛与奎家义、云南家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云南太古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昆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琳媛,奎家义,云南家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云南太古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102执2300号申请执行人:黄琳媛,女,汉族,1982年4月9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五华区昌源中路26号12幢2单元301室,身份证号:530112198204093220。被执行人:奎家义,男,汉族,1971年8月14日出生,住云南省昆明市官渡区银海领域3幢3单元301室,身份证号:532424197108140911。被执行人:云南家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玉溪市易门县龙泉镇大椿树工业区。法定代表人:奎家义。被执行人:云南太古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西山区大商汇A区5幢319-321号。法定代表人:奎家义。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琳媛与被执行人奎家义、云南家暘新型墙材有限公司、云南太古工贸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债权为人民币300000元,未受偿人民币300000元,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回告申请执行人,并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消费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执行措施。现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林 昆审判员 姜靖峰审判员 熊世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曹 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