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402财保2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1
案件名称
姚海军与徐向会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姚海军,徐向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402财保282号申请人:姚海军,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赤峰市红山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宫平,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鉴,内蒙古法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徐向会,男,1990年5月3日出生,蒙古族,住赤峰市红山区。申请人姚海军与被申请人徐向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姚海军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采取保全措施。审判员 贺 友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海尔罕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