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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1421执27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滕月生、陆荣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扶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滕月生,陆荣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扶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1421执273号申请执行人:滕月生,男,1960年6月25日出生,壮族,工人,住所地广西扶绥县。被执行人:陆荣超,男,1953年10月5日出生,壮族,农民,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本院在执行滕月生与陆荣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依照(2017)桂1421民初1857号民事判决书划扣被执行人陆荣超银行存款2395元,其中案件受理费25元,申请执行费50元,该案件案款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桂1421执27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子政审判员  唐光席审判员  罗惠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吴仁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