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浙1021民初236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5-10
案件名称
玉环县金亚装修材料商行与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环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环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玉环县金亚装修材料商行,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1021民初2364号原告:玉环县金亚装修材料商行,住所地:玉环市玉城街道岭脚村新民小区。经营者:刘金冬,男,1975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玉环市。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西城路1号。代表人:丁学聪,总经理。诉讼委托代理人:陈义苍、赖阿贵,浙江思尔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玉环县金亚装修材料商行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玉环分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玉环县金亚装修材料商行撤诉。案件受理费164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82元,由原告玉环县金亚装修材料商行负担。审 判 长 项延永人民陪审员 梁昌远人民陪审员 陈能云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叶晨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