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豫民申5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安阳市大用车业有限公司、赵全军劳动争议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安阳市大用车业有限公司,赵全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民申5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安阳市大用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汤阴县宜沟镇创邺大道西段北侧。法定代表人:朱家良,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根,该公司员工。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全军,男,汉族,1970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汤阴县。再审申请人安阳市大用车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全军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安中民三终字第129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大用公司申请再审称,赵全军自2014年2月7日在大用公司上班,于同年5月6日双方口头解除劳动关系。原审中的几名证人是赵全军的亲友,其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二审判决认定大用公司提供的工资表虚假没有事实依据。大用公司为公司员工投保,是公司为员工又多提供了一份保障,赵全军等5人辞职后保险公司并不退保,所以,一、二审判决依据保单认定赵全军与大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再审本案。本院经审查认为,大用公司主张双方已经口头解除劳动关系,但赵全军不予认可,大用公司也未能提供证明双方��经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据,故原审法院对大用公司此主张未予支持并无不当。赵全军提供有工作服及劳保用品、证人证言、大用公司为职工投保名单及劳动仲裁庭审笔录,原审法院根据上述证据综合判断认定赵全军与大用公司存在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驳回安阳市大用车业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蔡 靖审 判 员  金文鹏代理审判员  陈同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谷丽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