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云0824执13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4
案件名称
周海婕与石兆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周海婕,石兆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文书内容云南省普洱市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云0824执134号申请执行人周海婕,女,1975年2月18日生,汉族,大专文化,系景谷傣族彝族自治县(以下简称景谷县)人,现住景谷县。被执行人石兆财,男,1964年1月2日生,汉族,初中文化,住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申请执行人周海婕与被执行人石兆财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景谷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10月8日作出的(2016)云0824民初5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周海婕于2016年2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石兆财返还申请执行人周海婕型号SY7150E2SBAD,车辆识别代码为LSCBB23D8AG102223,发动机号码为LSYYDACC2CC092590,车牌号为J42077的中华牌小型轿车一辆。找车时所产生的费用1800.00元,车辆使用过程中所产生的罚款800.00元,案件受理费100.00元。本院予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石兆财下落不明,车辆下落不明,已对被执行人石兆财的财产进行了五查,但没有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将被执行人石兆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黑名单。基于上述的情况,本院将被执行人石兆财现状告知申请执行人周海婕,申请执行人周海婕已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7)云0824执134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刘忠海代理审判员 王 华代理审判员 俸丽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李朝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