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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821执130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郭面占与魏小刚、刘霞民间借贷纠纷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面占,魏小刚,刘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821执1305号申请执行人郭面占,男,1952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魏小刚,男,1983年9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刘霞,女,1983年6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6)陕0821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魏小刚、刘霞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二人向申请执行人郭面占偿还借款本金1050500元及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7350元、执行费1297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人郭面占委托代理人与被执行人魏小刚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由被执行人魏小刚于2017年5月15日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7年6月底前偿还借款本金3万元,于2017年8月底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7年10月底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于2017年12月底前向申请人偿还借款本金2万元,剩余款项申请人自行协商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6)陕0821民初766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可持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原生效法律文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扬审判员  张伟审判员  姜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穆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