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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1526执保20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良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高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唐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良,张晶,林建伟,张保芸,张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高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526执保203号申请执行人: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唐县官道街南路108号。法定代表人:牛为勇,董事长。被执行人:张良,男,1984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晶,女,1986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林建伟,男,1984年8月15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保芸,男,195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被执行人:张桐,女,1987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山东省高唐县。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良、张晶、林建伟、张保芸、张桐申请诉讼财产保全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作出(2017)鲁1526执保191号执行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张良、张晶、林建伟、张保芸、张桐银行存款45.5万元或保全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山东高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裁定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张良、张晶、林建伟、张保芸、张桐银行存款45.5万元或其他财产的保全措施。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审判员  王瑞起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 妍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