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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7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韩明朗与陈俊、柯智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明朗,陈俊,柯智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民初字第01740号原告:韩明朗。委托诉讼代理人:熊传红,湖北清风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陈俊。被告:柯智。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明朗诉被告陈俊、柯智返还物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韩明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明朗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1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柯尊维人民陪审员  罗国营人民陪审员  胡晓玲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刘洋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