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104刑初12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9-27
案件名称
涂鹏非法持有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涂鹏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赣0104刑初128号公诉机关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涂鹏,男,1987年7月25日生,江西省南昌市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江西省南昌市青云谱区,2017年2月25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南昌市进贤县看守所。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公刑诉(2017)1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涂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7年4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昌市青云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吴伟瑾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涂鹏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24日23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在侦办龙凯吸毒案(另案处理)时发现,龙某非法持有毒品来源于被告人涂鹏,遂立即前往被告人涂鹏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387号5栋2单元202户家中,将被告人涂鹏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收缴冰毒一袋、麻古一袋、灰色混合物一袋(烧完冰毒与麻古残留物),共净重11.62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以上物品中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涂鹏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387号5栋2单元2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24日23时许,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在侦办龙凯吸毒案(另案处理)时发现,龙某非法持有毒品来源于被告人涂鹏,遂立即前往被告人涂鹏位于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387号5栋2单元202户家中将被告人涂鹏当场抓获,并在其家中收缴冰毒一袋、麻古一袋、灰色混合物一袋(烧完冰毒与麻古残留物),共净重11.62克经南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上述物品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2017年2月24日,被告人涂鹏在南昌市青云谱区井冈山大道387号5栋2单元202室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涂鹏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东公(公)扣字[2017]0329号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毒品照片,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公园l派出所称重笔录称重记录毒品称重照片(洪)公(司)鉴(化)字[2017]1179号理化检验鉴定报告;被告人涂鹏的常住人口信息,南昌市公安局东湖分局公园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被告人涂鹏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涂鹏违反国家毒品管制法规,非法持有甲基苯丙胺共计11.62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且毒品数量较大,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但被告人涂鹏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第六十忑(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涂鹏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2月25日起至2017年7月2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彭芳芳人民陪审员 许浦云人民陪审员 丁淑桃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汪 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