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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2执730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20

案件名称

夏细霞等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夏细霞,CAILUOQUN,孔维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2执730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夏细霞,女,1971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CAILUOQUN,男,1962年8月23日出生,乌拉圭籍,现住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孔维,女,1975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夏细霞与CAILUOQUN、孔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7年5月4日10:00:00至2017年05月05日12:44:59在淘宝网司法拍卖平台对被执行人孔维名下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1号楼7至8层803、805两套房产进行了司法拍卖,买受人夏细霞(本案申请执行人)以5622400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一、解除对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1号楼7至8层803、805两套房产的查封措施。二、北京市朝阳区曙光西里甲5号院11号楼7至8层803、805两套房产的所有权归买受人夏细霞(身份证号码:×××)所有,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夏细霞时起转移。三、买受人夏细霞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主执行官叶孝军执行员  王玮珂执行员  王文扬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高腾飞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