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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刑申15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张国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申诉驳回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刑申156号张国强:你因犯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一案,对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郑刑一终字第269号刑事裁定不服,以“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请求宣告无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你以占地赔偿款未赔付到位为由,伙同荥阳市豫龙镇西村三组村民董指挥、李保忠、苌飞、郎畔池、苌中举、苌浩等人围堵郑煤机扩展项目和唐王路延伸工程工地,致使工地停工6天,情节严重,并造成严重经济损失。上述事实有证人楚智敏、牛新东、赵曾波等人证言,同案被告人李保忠、苌飞、杨爱玲等人的供述,阻挠施工的现场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你的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并无不当。综上,你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重新审判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七十五条第三款的规定,予以驳回。望你服判息诉。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