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0681执28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16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方阿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贵溪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溪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方阿龙,孙召红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贵溪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0681执288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贵溪支行,住所地贵溪市雄石大道24号,组织机构代码49173130-9。负责人邱邦玉,行长。被执行人:方阿龙,男,1988年5月18日出生,汉族,住贵溪市。被执行人:孙召红,女,1987年12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安乡县,系被告方阿龙之妻。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赣0681民初129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该民事判决书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提取、扣划被执行人方阿龙、孙召红银行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25000元。二、以上冻结、提取、扣划不足部分,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方阿龙、孙召红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官盱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 隆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