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2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闫良胜与宋会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良胜,宋会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085号原告闫良胜,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生,农民,住址宁陵县。被告宋会雨,男,汉族,成年人,农民,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良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子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