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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23民初10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闫良胜与宋会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陵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陵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闫良胜,宋会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宁陵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23民初1085号原告闫良胜,男,汉族,1953年7月15日生,农民,住址宁陵县。被告宋会雨,男,汉族,成年人,农民,住址宁陵县。本院在审理上述原、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后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闫良胜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丁晓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徐子凡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