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691执74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1
案件名称
孟详鹤诉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孟详鹤,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691执744号申请执行人孟详鹤,男,1986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大庆。委托代理人王海波,黑龙江金诺律师事务所大庆分所律师。被执行人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庆市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刘树清,该公司董事长。原告孟详鹤诉被告大庆市庆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262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孟详鹤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双方当事人自愿在执行程序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已经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孟详鹤向本院提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本院经过审查,认为其提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黑龙江省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黑06民终262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文群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 慧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