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闽0426执2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韩章勇、吴厚财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尤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尤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章勇,吴厚财,卓婉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福建省尤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闽0426执20号申请人:韩章勇,男,1968年10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吴厚财,男,1986年8月19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被执行人:卓婉萍,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尤溪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韩章勇与被执行人吴厚财、卓婉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韩章勇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5)尤民初字第53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效力。审判长 罗 世 生审判员 陈 新 鑫审判员 黄 文 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卓景涛(代)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