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702执1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0-27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翟秀静与被执行人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翟秀静,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02执13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翟秀静,女,1970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被执行人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金水区金水路。法定代表人孟体峰,该公司执行董事。申请执行人翟秀静与被执行人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6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河南金丰投资有限公司无银行存款、无房产、无车辆、无土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程序条件,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对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的债权,由被执行人继续履行。申请执行人待本案有执行条件时,可持原判决书及本裁定,向本院和其他管辖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2015)驿民初字第6250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姜树华审判员 王永强审判员 职静梅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丹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