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03执319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7-17
案件名称
卫建、俞永杰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卫建,俞永杰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03执319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卫建,男,1979年8月11日出生,住杭州市江干区。被执行人俞永杰,男,1976年6月14日出生,住杭州市下城区。卫建与俞永杰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3307号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卫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09月08日立案执行。执行立案后,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按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并申报可执行的财产情况,但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亦未申报财产。为此,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征信系统,将拒不履行义务信息录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并发出限制消费令。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车辆、不动产、工商、电子商务等情况进行了调查。对已发现的财产,本院采取执行措施,查封了被执行人俞永杰名下位于杭州市滨江区杭州临江花园19幢一单元1401室的房地产,申请人暂不要求处置。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有效财产,上述执行情况有相关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等证实,并书面回告申请执行人卫建确认,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 行 员 陈伟执 行 员 李俊执 行 员 陈丽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书记员 王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