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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188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曾某、林某故意伤害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英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英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林某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英德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188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英德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男,1980年12月24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初中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6年11月2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21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被告人林某,男,1984年11月14日出生,广东省英德市人,汉族,小学文化,住广东省英德市。因本案于2017年1月2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2月15日被取保候审,同年4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英德市看守所。英德市人民检察院以英检刑诉[2017]10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林某犯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3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英德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洁儿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林某等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曾某在英德市石牯塘镇三联村委会黄泥塘村小组承包鱼塘进行养殖,2016年10月15日下午,因被害人蔡某1等人在该鱼塘旁放养的牛将鱼塘增氧机的电线弄断致增氧机损坏,被告人曾某与养牛场的被害人黄某、蔡某1等人协商赔偿事宜未果,遂发生打斗,被告人曾某、林某及曾某1(另案处理)将被害人黄某、蔡某友二人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黄某的损伤评定为轻伤一级、蔡某友的损伤评定为轻微伤。另查明,被告人曾某案发后明知他人已报警仍在现场等候警察到场处理,公安机关电话传唤后又能主动到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被告人曾某、林某家属与被害人黄某、蔡某友达成赔偿和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相应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又查明,被告人林某因吸食毒品于2013年7月29日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日,在法院取保候审期间即2017年4月13日又因吸食毒品被英德市公安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黄某、蔡某友的陈述,证人黄某清、林某连、徐某伦的证言,公安机关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现场勘验笔录,抓获经过证明,辨认笔录,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住院病历,出院记录,法医学鉴定书,和解协议书,收款收据,谅解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林某结伙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轻伤一人轻微伤,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故意伤害罪。鉴于被告人曾某案发后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林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及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林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的相应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罪名成立,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被告人林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25日起,扣减刑事拘留26日,至2018年1月2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梁光明人民陪审员  卢志娟人民陪审员  朱丽琴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周惠仪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及第三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