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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681民初43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6

案件名称

李俊鸣与何家潮、裴铁延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俊鸣,何家潮,裴铁延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东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681民初430号原告:李俊鸣,男,1979年3月17日出生,京族,住东兴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汉光,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志强,广西云鸿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何家潮,男,1971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浦北县。被告:裴铁延,男,1974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朝勇,广西桂信律师事务所律师。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兴俊,广西越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李俊鸣诉被告何家潮、裴铁延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5日受理后,原告李俊鸣于2017年5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正当行使其诉讼权利,应得到尊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俊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704元,减半收取2352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李俊鸣承担。审判员  张畹婕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莫永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