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124民初18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3
案件名称
刘胜强与宁乡县夏铎铺香山新村新一家片十七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乡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胜强,宁乡县夏铎铺香山新村新一家片十七组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124民初1829号原告:刘胜强,男,1985年6月23日出生,汉族,现役士兵,住湖南省宁乡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卫宏,湖南河清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香山新村新一家片十七组,住所地宁乡县夏铎铺镇香山新村新一家片**组。主要负责人:王庆湘,系该组组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丽琼,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德强,湖南光阳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刘胜强诉被告宁乡县夏铎铺香山新村新一家片十七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原告刘胜强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胜强对其诉讼有自行处分的权利,现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胜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8元,减半收取279元,由原告刘胜强负担。审判员 李芝秀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唐雨清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