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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723民督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9

案件名称

伍云霞与范联青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伍云霞,范联青,范联成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723民督6号申请人:伍云霞,女。被申请人:范联青。被申请人:范联成。申请人伍云霞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人伍云霞称,2016年11月13日,被申请人范联青向申请人伍云霞借款100000元,被申请人范联成为该借款提供担保,约定按月支付利息,如违约逾期将承担本金的30%作为违约金,且按照银行利率的4倍利息按天支付。借款到期后,被申请人范联青未偿还。要求被申请人范联青、范联成给付申请人伍云霞借款本金人民币100000元,违约金30000元,合计人民币130000元。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伍云霞提供的借条显示该借款未约定按月支付利息,但约定于2017年11月13日前归还本金,因此,申请人伍云霞要求给付的金钱尚未到期。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三十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伍云霞的支付令申请。申请费766元,由伍云霞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员  闵海东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于绍葵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