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628民初48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宋某某与被告张某 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张某,张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C} 陕西省富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7)陕0628民初487号 原告:宋某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才,陕西富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女。 被告:张某某,男,系张某父亲。 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张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05月0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宋某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广才、被告张某、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裁判二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01000元;2、判令由被告承担诉讼费。事实与理由:2015年2月原、被告相识自由恋爱,于同年4月18日订立婚约关系,通过介绍人缑五拴介绍,订婚时二被告向原告索要彩礼78000元、原告给付被告亲属见面钱6000元、给付被告电脑钱6000元、零花钱6000元、被告看家给5000元,同年8月2日未办理结婚登记举行结婚仪式,开始同居生活。在同居生活中,被告经常与其他异性交往,不信任原告,经常深夜回家,导致原、被告无法继续共同同居生活。原、被告未建立合法的婚姻关系,被告以结婚为目的,向原告索要彩礼及其他物品,导致原告日常生活困难,为此原告诉至人民法院。 原告为支持其主张,向法庭提交以下证据: 媒人缑五拴出具的证明一张,证明原告除给付彩礼78000元外还给付被告看家钱5000元、给亲戚钱6000元、零花钱6000元、电脑钱6000元(给张某弟弟6000元)。 经原告申请,证人缑五拴出庭当庭作证。 被告张某辩称,见面钱6000元不属实,电脑现在也在原告家,零花钱6000元与看家钱也都不属实,彩礼78000属实,但是给原告退回2000元,实际收到彩礼76000元。不会给原告完全返还76000元,只同意返还10000元到20000元。 被告张某某辩称,结婚的时候其给被告张某陪嫁妆: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其的意见是陪嫁物不用返还,但是要在彩礼中把这些电器折抵20000元。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自由恋爱,经媒人缑五拴介绍于2016年4月18日订婚,订婚时原告给予二被告彩礼80000元,被告给原告退还2000元,实际收到原告彩礼78000元。另外原告给付被告张某看家钱5000元、给付二被告亲属6000元、给付被告弟弟电脑钱5000元、给付二被告零碎钱6000元。后双方于2015年农历8月2日举行结婚仪式后开始共同生活,后因被告张某未到法定婚姻登记年龄,未能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于2016年10月份分居至今。 本院认为,原告宋某某与被告张某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故原告宋某某要求二被告张某、张某某返还彩礼的诉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二被告可酌情返还原告彩礼63000元。原告宋某某给付被告张某的看家钱及其给付被告家人和亲属的见面礼及零碎钱,视为赠与,二被告可不予返还。被告辩称陪嫁物不用返还可折抵彩礼的意见,因原告不同意折抵,同意返还给被告,故陪嫁物可由原告返还被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张某、张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连带共同返还原告宋某某彩礼63000元; 二、原告宋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被告张某陪嫁物电视机一台、电冰箱一台、洗衣机一台、饮水机一台; 三、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320元,减半收取1160元,由被告张某、张某某负担72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44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延安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涛 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李伟 法律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