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106执3043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王鹏与武倩房屋买卖合同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鹏,武倩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0106执3043号之一申请执行人王鹏,男,1985年1月28日出生,汉族,现工作并住在湖南省汨罗市。被执行人武倩,女,1986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现住在成都成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金牛民初8110号民事判决书,于2017年3月21日立案受理关于王鹏申请执行武倩,执行标的230917元及利息,执行费3364元。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代志军审 判 员 何金伟审 判 员 刘建华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代 金 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