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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青02民终12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2

案件名称

张永菊、沈长鑫、沈长玥、祁芝兰与范生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海省海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青02民终121号本院于2017年5月18日对上诉人张永菊、沈长鑫、沈长玥、祁芝兰与上诉人范生录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作出的(2016)青02民终121号民事裁定书,存在笔误,应予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2016)青02民终121号民事裁定书补正为“(2017)青02民终121号”民事裁定书。审判长 林 海审判员 霍成伯审判员 马秀英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李庆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