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1425执保317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齐河圣喜油脂有限公司、浙江嘉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齐河圣喜油脂有限公司,浙江嘉宝化工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1425执保317号申请人:齐河圣喜油脂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齐河县。法定代表人:姜雪贞,经理。被执行人:浙江嘉宝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兰溪市。法定代表人:徐松平,经理。申请人齐河圣喜油脂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嘉宝化工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7)鲁1425民初182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嘉宝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浙江嘉宝化工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10万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审判员 颜 静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赵国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