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03执32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31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崔世龙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世龙,承德市双滦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803执329号申请执行人崔世龙。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崔世龙与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6]207号仲裁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申请人申请我院已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承德市双滦顺达劳务服务有限公司自动履行了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予结案。根据>第10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承德市双滦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双滦劳人仲案字[2016]207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世伟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立波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