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湘1322执158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与被执行人吕崇俊、伍志农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吕崇俊,伍志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南省新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1322执1585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化支行。负责人段恒锋,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蔡永忠,该行横阳分理处主任。被执行人吕崇俊。被执行人伍志农。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12月1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院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偿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万元;支付至2015年12月28日的利息2854.58��、逾期利息3287.35元,被告伍志农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执行立案费742元;但被执行人一直未予履行。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吕崇俊、伍志农查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法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新化县人民法院(2015)新法民二初字第669号民事判决书。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何亦鹏人民陪审员 肖蛟恒人民陪审员 伍永红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肖祥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