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24执恢143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143徐刚与蒋海勇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刚,蒋海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724执恢143号申请执行人徐刚,男,1975年1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蒋海勇,男,1979年6月17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徐刚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蒋海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12月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查无可供执行财产,本院于2016年7月11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并冻结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现双方当事人私下达成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徐刚向本院书面撤回对被执行人的执行申请,并申请解除对蒋海勇名下所有银行账户的冻结。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有权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申请执行人徐刚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八)项、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申请执行人徐刚撤回对被执行人蒋海勇的执行申请,(2015)南民初字第1374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健代理审判员 朱 刚代理审判员 吴 鹏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杨一凡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一)申请人撤销申请或者是当事人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的;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