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2刑初126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熊德祥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熊德祥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寿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422刑初126号公诉机关寿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熊德祥,男,1993年2月13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安徽省寿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1月13日被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26日被寿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5月4日本院决定对其予以逮捕,次日由寿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寿县看守所。寿县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7﹞10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德祥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5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滨滨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熊德祥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寿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熊德祥酒后驾驶皖N×××××号众泰牌小型汽车沿S3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32KM+484M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撞到路边的树上,造成熊德祥、乘员王某、刘某三人受伤,皖N×××××号众泰牌小型汽车起火燃烧损坏。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寿县中医院治疗,并由医务人员抽取了熊德祥的血液样本。经检测,熊德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8mg/100ml。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德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针对指控的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户籍信息、归案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及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熊德祥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引发交通事故,并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熊德祥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罪名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未作辩解。经审理查明:2017年1月7日23时许,被告人熊德祥酒后驾驶皖N×××××号众泰牌小型汽车沿S310线由南向北行驶至132KM+484M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车辆撞到路边的树上,造成熊德祥、乘员王某、刘某三人受伤,皖N×××××号众泰牌小型汽车起火燃烧损坏。事故发生后,伤者被送往寿县中医院治疗,并由医务人员抽取了熊德祥的血液样本。经检测,熊德祥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66.8mg/100ml。寿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熊德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另查明:2017年5月10日,被告人熊德祥的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刘某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取得了二被害人对被告人熊德祥的谅解。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书证(1)被告人熊德祥的户籍信息。证实:被告人熊德祥的身份情况。(2)归案经过。证实:该案因发生交通事故由刘某报案案发,寿县公安局于2017年1月9日决定对熊德祥危险驾驶案立案侦查。熊德祥发生交通事故后受伤住院,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后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3)被告人熊德祥违法犯罪记录前科查询。证实:被告人熊德祥无违法犯罪前科。(4)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被告人熊德祥于2012年12月25日取得了C1驾驶证。(5)安徽省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皖公交认字[2017]第0000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熊德祥负事故的全部责任。(6)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事故发生后不到三小时在寿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对被告人熊德祥抽取血样样本的登记情况。(7)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单。证实:2017年1月8日凌晨2时27分,公安干警用酒精检测仪对被告人熊德祥进行呼出气体酒精含量测试,血液酒精浓度为171.2mg/100ml。(8)人民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证实:被告人熊德祥近亲属与被害人王某、刘某就民事赔偿部分达成调解协议,取得了二被害人的谅解。2、被害人陈述(1)被害人王某陈述:其和熊德祥是朋友关系。2017年1月7日晚上,其和熊德祥、刘某等人在宏缘大酒店吃的饭,其和熊德祥都喝酒了。后来熊德祥开车到其家中接其往建设方向去,在当晚11点多钟,在寿县建设路段发生交通事故了,当时超车撞到路边树上了,车是熊德祥开的,车上还有其和刘某,后来车子就起火了,车上的三个人都受伤了。(2)被害人刘某陈述:其和熊德祥是亲戚关系。2017年1月7日晚上,熊德祥吃饭时喝酒了,在晚上11点左右,熊德祥开车带着其和王某从迎河往寿县去,行驶到建设路段时,熊德祥因超车不当发生交通事故了,车子撞到路边树上,然后几分钟车子就着火了,其和熊德祥、王某被路过的群众救了出来,三人都受伤了。3、被告人熊德祥的供述:其在案发当晚酒后驾驶,带着王某、刘某开车从迎河往寿县方向,行驶至建设路段时因酒喝多了大脑昏、车速较快发生交通事故,撞到路边树上了,当时其就昏过去了,后来的事情就不知道了。4、鉴定意见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皖全诚司法鉴定中心[2017]毒鉴字第85号司法鉴定检验报告书。证实:鉴定材料中乙醇含量为166.8mg/100ml。5、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实:交通事故发生的现场状况及对被告人熊德祥在寿县中医院由医务人员抽取血液样本的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熊德祥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刑法,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成立,予以支持。被告人熊德祥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应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熊德祥在公安机关立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民事部分与二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根据被告人熊德祥犯罪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性,结合其主观恶性程度,认罪悔罪态度,可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熊德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壹万元(罚金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5月5日起至2017年6月4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淮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李显中审 判 员 李 卫人民陪审员 徐 斌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洪训阳附:本案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二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一条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