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822民初878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李桂茹与高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兴隆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隆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桂茹,高健
案由
赠与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兴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822民初878号原告:李桂茹,女,1940年11月29日出生,住兴隆县。委托诉讼代理人:XX峰,男,1963年4月12日生,住兴隆县。被告:高健,男,1981年3月12日出生,住兴隆县。李桂茹与高健赠与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日立案。原告李桂茹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李桂茹撤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计50.00元,由李桂茹负担。审判员 王海朝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侯志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