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15执恢5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2-05
案件名称
吕伯华、杨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伯华,杨洋,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恢5号申请执行人:吕伯华,男,汉族,1967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高县。被执行人:杨洋,男,汉族,1987年8月出生,住四川省。被执行人: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南岸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6幢2层2号。组织机构代码67579827-6。法定代表人:杨尚楷,总经理。本院在执行吕伯华与杨洋、四川鑫福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委托四川省嘉士利拍卖有限公司第二次拍卖被执行人杨洋所有的位于翠屏区南岸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6幢2层2号营业用房,建筑面积:576.2平方米。2017年3月30日,买受人胡泽刚(身份证号码:)以2506320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一、翠屏区南岸绿茵路6号梦想和居6幢2层2号营业用房屋(建筑面积:576.2平方米,房权证号:宜宾市翠屏区字第00177581号)及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胡泽刚(身份证号码:)所有;其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时起转移。二、买受人胡泽刚(身份证号码:)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刘成良审判员 何松涛审判员 孟 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郭志强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