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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528执38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孟某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某,孟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富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528执382号申请执行人:李某某,女,1985年5月30日生,汉族。被执行人:孟某某,男,1983年10月12日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某与被执行人孟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5月24日以双方私下协商处理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陕0528执382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程 勇审 判 员  杨福涛人民陪审员  王京良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马 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