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栖民初字第3559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原告杜良凤、杜良云、杜明海与被告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良凤,杜良云,杜明海,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工伤保险待遇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栖民初字第3559号-1原告:杜良凤,女,汉族,1977年11月14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原告:杜良云,女,汉族,1980年3月20日出生,住南京市秦淮区。原告:杜明海,男,汉族,1954年10月10日出生,住江苏省句容市。以上三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金明,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60892512-4,住所地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新港大道80号01幢。法定代表人侯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曹孚兵、吕林涛,江苏东南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杜良凤、杜良云、杜明海与被告南京飞元实业有限公司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20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良凤、杜良云、杜明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免予收取。审判员 李涛辰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张海燕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