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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722执374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翁波、石昌亿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翁波,石昌亿,王小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桂0722执374号申请执行人翁波,男,1968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所地广西浦北县。被执行人石昌亿,女,1975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被执行人王小梅,女,1973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所地浦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翁波与被执行人石昌亿、王小梅执行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685元,现被执行人已经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浦北县人民法院(2017)桂0722执37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闹审判员 庞国昭审判员 吴 战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宾华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