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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03执451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8-09-26

案件名称

焦丽源、李白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焦丽源,李白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鲁0103执451号申请执行人:焦丽源,女,1988年9月9日生,汉族,山东省立医院职工,住济南市历下区,被执行人:李白,男,1987年10月22日生,汉族,无业,住济南市市中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焦丽源与李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市民初字第3801号民事判决书过程中。通过查询公安部车辆信息、济南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及银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骆 腾审判员 仲崇亮审判员 张永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郝雅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