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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苏0707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合吉与刘成宇、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吉,刘成宇,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640号原告:刘合吉,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宇,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娟,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刘合吉与被告刘成宇、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合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成宇、李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合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吉撤回对被告刘成宇、李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合吉负担。审判员  王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海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