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707民初2640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刘合吉与刘成宇、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合吉,刘成宇,李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707民初2640号原告:刘合吉,男,196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治国,江苏榆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成宇,男,1976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被告:李娟,女,1980年9月10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连云港市赣榆区。原告刘合吉与被告刘成宇、李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7日立案,原告刘合吉于2017年5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刘成宇、李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合吉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合吉撤回对被告刘成宇、李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刘合吉负担。审判员 王继忠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翟海尧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