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滴法执字第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5-27
案件名称
秦玉华与何玉梅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鸡西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秦玉华,何玉梅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滴法执字第102号申请执行人秦玉华,男,1954年9月1日出生,汉族,现住黑龙江省鸡西市滴道区。被申请执行人何玉梅,女,1959年6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鸡西市滴道区。秦玉华与何玉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6月17日作出的(2010)滴民初字第231号民事判决书,确认被告何玉梅给付原告货款29,269.00元。该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2年5月2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5月8日依法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多次向被执行人何玉梅送达执行通知书及申报财产令(附财产申报表一份),但都无法找到被执行人的下落,申请执行人秦玉华与2017年5月10日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撤回执行申请书,本案应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滴商初字第20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立君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王建民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