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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729执112号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11-07

案件名称

余占江、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万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万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占江,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万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729执112号申请执行人余占江,男,1971年4月20日生,汉族,住张家口市万全区。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所在地址:张家口市桥东区陵园北街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7007387262386。法定代表人韩志刚,总经理。本院在执行余占江与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被执行人张家口市华工建设有限公司已全部履行了(2016)冀0729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冀0729民初1478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刘意林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 记 员  田佳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