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524执142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5-2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王国滨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王国滨,陈惠敏,杨清阳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闽0524执142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住所地: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王国滨,男,1985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陈惠敏,女,198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被执行人:杨清阳,男,1977年3月18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执行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与王国滨、陈惠敏、杨清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2015)安民初字第7155号民事判决书一案中,被执行人王国滨、陈惠敏、杨清阳尚欠申请执行人安溪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龙涓信用社借款人民币60000元及利息、复息、罚息。执行中,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并查封被执行人杨清杨所有的小轿车一辆,现暂未控制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且已将被执行人的财产调查情况进行反馈,未接到进一步举证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安溪县人民法院(2015)安民初字第7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金川审判员 黄全胜审判员 陈进辉二〇一七年五月二十四日书记员 林美娥 微信公众号“”